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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補助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教保員及訓練員培訓計畫

一、補助辦理期程:自核定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

二、受補助單位資格: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市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者。

3.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三、補助項目:

1. 講座鐘點費:每人每小時最高新臺幣2,000元整(實支實付)。

2. 講師交通費:執行計畫所需授課講師之國內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覈實支付。

3. 實習指導費:每1學員最多補助10小時,每小時補助基本工資183元(實支實付)。

4. 場地及佈置費:

(1)以使用受補助單位場地為優先,若使用受補助單位場地,則不予補助。

(2)如使用公家機關場地,參考主管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受補助單位辦理主管機關委託業務相關活動,得減免場地使用費。

(3)如使用非以上兩者場地,則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支出項目為場地租金,辦理課程之場地租金、水電費、場地清潔費等。

5. 膳食費:含辦理課程或課程逾時用餐時間之誤餐費,每講師每餐最高以新臺幣100元為限(實支實付)。

6. 行政管理費:補助文具費、郵資費、電話費及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實支實付)

四、受補助單位應備申請文件:

1. 申請公文。

2. 計畫書,內容應含辦理方式、課程規劃日期表、課程名稱、時數、授課講師名單、招生方式、甘特圖、預期效益(預計受訓人次)、師資證明文件、經費概算。

3. 公務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 切結書。

五、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3月18日止 ,逾期者不予受理。

六、受理單位及窗口:身心障礙福利科(永華):06-2991111 分機8616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