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一條。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二、預期目標:
(一)落實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早期療育服務,提升發展遲緩 兒童及其家庭之服務成效,並達到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社區融合。
(二)為協助早期療育資源突破城鄉差距之障礙,並能逐年擴增社區療育 服務涵蓋各鄉鎮區,以滿足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獲得社區化與近便性的服務。
(三)提升社區民眾對於兒童發展與早期療育概念的認識,進而建構友善社區。
三、服務對象:
(一)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學齡前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服務:
(三)家庭之社會經濟養育條件不佳,致兒童未到醫事機構及早期療育機 構(含兼辦)接受療育。
1.尚未就讀托嬰中心或幼兒園之兒童。
2.家長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本身兒童發展認知或親職能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