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一)收出養服務新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有關收出養新制於101年5月30日正式上路;5月30日後,兒童及少年收出養,除了具一定親屬關係的收養外(附件1),都必須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簡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辦理(附件2),且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二)如想了解更多收出養法規相關資訊,請洽詢以下資訊: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 聯繫電話:(02)8979-5430
- 連結:https://adoptinfo.sfaa.gov.tw/
二、本市家庭如因遭遇變故、經濟陷困、或其他因素致家庭發生危機而衍伸出養議題,請就近洽詢本市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相關福利服務:
聯繫資訊:https://sab.tainan.gov.tw/News.aspx?n=26622&sms=21514
三、民眾如想收養兒少,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5、16)規定:
(一)無一定血緣:以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同附件2)。
(二)具一定親屬(1.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2.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 請逕向所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認可。
- 如有法律相關問題,得洽臺南市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諮詢
- 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1樓
- 電話:(06)295-6566分機 21280、21281
- 網站連結:https://tnd1.judicial.gov.tw/U/H14.asp
四、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出養原則及注意事項(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