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審核作業規定
1.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臺南市政府
府社助字第 1000430577 號令發布生效
2.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臺南市政府
府社助字第1020881756號令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年金法 (以下簡稱本法 )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以下簡稱本資格)認定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申請本資格之認定者 (以下簡稱申請人 )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
(四)學生證、定期給付之退休金(俸)、遺屬撫卹金、失業給付、外籍配偶居留證、身心障礙手冊等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五)委託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家庭總收入之認定及應檢具之文件,準用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審核補充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資格認定之申請,以申請人備齊資料送達本府社會局或區公所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本府審核通過者,溯及受理申請日當月為核定本資格之起始月。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不完備,經本府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件,屆期未補件者,駁回其申請。
五、經認定符合本資格者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異動相關資料向本府社會局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通報:
(一)婚姻關係變動。
(二)生育、收出養或認領子女。
(三)死亡或失蹤經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四)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之家庭應計算人口有就學或學業終止之情事。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戶籍遷移。
(九)身心障礙類別或等級變更。
(十)其他影響應計人口數之事實發生。
六、本資格之審核作業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負責事項:相關計畫訂定、受理認定案資料、審核作業核定、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補助預算之編列、繳納、宣導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臺南市各區公所負責事項:協助受理認定案資料及彙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