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南市社工字第1141400338號令訂定發布 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依法而為妥適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二、本局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如附表。三、違反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應予裁罰者,經審酌前點所訂裁罰基準仍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裁罰額度內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南市社工字第1141400338號令訂定發布
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依法而為妥適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如附表。
三、違反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應予裁罰者,經審酌前點所訂裁罰基準仍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裁罰額度內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