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臺南市政府100年7月21日府社助字第1000552652A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102年8月6日府社助字第1020522508號令發布修正
臺南市政府110年1月15日府社助字第1100118361號令發布修正
一、為協助因傷、病住院治療而需專人看護之本市低收入戶市民獲得妥適照料並減輕其家庭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市民因傷、病住院治療(以下簡稱患者)。但不包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療養。
(二)住院期間經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者,但住院期間不包含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或呼吸照護病房期間。
(三)住院醫院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四)僱請之看護員,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與患者非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之親屬。
四、補助金額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每年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每日補助金額之計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未滿二十四小時按時數比例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補助。
僱請看護費用低於前二項規定所計之補助金額者,補助金額以實際支付費用為限。
五、申請補助者應於患者住院日起或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後,報主管機關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載明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或呼吸照護病房者,應註明入住期間。
(二)看護費收據正本:應載明看護日期、期間、每日金額、日數、時數及總金額。
(三)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之證明書。
(四)看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或技術士證照影本;非中華民國國籍之看護員,須附居留證影本及工作證影本,但外籍或大陸籍配偶,免附工作證影本。
(五)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如委託書、切結書等。
前項之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區公所或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六、患者因故不能自行申請或具領補助者,應檢具委託書委由代理人申請或具領補助;代理人以患者之家屬為優先,無家屬者,得由里幹事、社工人員、醫療院所或主管機關轉介收容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機構代為申請並具領補助。但情形特殊,由主管機關以專案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患者死亡,其繼承人有二人以上者,應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共同委託及切結書,委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他人代為申請或具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一)僱請看護員為立案社會福利機構之專任人員。
(二)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
(三)檢送資料有虛偽不實情形。
前項因撤銷或廢止而有溯及失效之情形者,經主管機關以書面處分命限期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如經費不足,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