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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臺南市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111年1月6日府法規字第1110069171A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會福利及救助事業,改善貧困民眾生活,運用中央補助款、民間捐款及其他收入等,特設臺南市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及運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及臺南市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專戶以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專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中央補助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民間捐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為基本基金,僅得就其孳息部分運用。
第 五 條  本專戶支出範圍如下:
       一、生活扶助。
       二、醫療補助。
       三、急難救助。
       四、災害救助。
       五、其他有關社會福利及救助事業。
       六、捐款人指定專款專用之項目。
       七、本小組及辦理業務所需之行政費用。
第 六 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五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至四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社會工作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曾任或現任執業律師、社會工作師、執行其他與法律、社會工作有關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三、本市立案之社政業務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社會團體之代表,其設立宗旨、目的及主要任務係為從事兒童、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等社會福利業務。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七 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社會救助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二人,專責處理本專戶行政事務、會計及決議事項。
第 八 條  本小組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助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管理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計畫及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各申請計畫之審議、經費撥付及督導考核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提議審議之事項。
第 九 條  本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 十 條      本專戶應存入市庫,但因應業務需要經本府財政處同意後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第 十一 條  本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第 十三 條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