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的E政府
  • 通過A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 QRCode-連結到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臺南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賑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府社助字第1090978737號令發布,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一、為扶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具工作能力者自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指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列冊在案領有證明者。
(二)代賑工: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具工作能力,經管理機關選任者。
(三)管理機關:指經主管機關核定運用代賑工之機關。
四、本要點之扶助方式如下:
(一)主管機關應控管代賑工之總員額,並以當年度編列預算之員額為上限。
(二)代賑工扶助每日時數以八小時,每月時數以一百二十八小時,每月日數以十六日至二十二日為原則。但管理機關得視工作性質調整之。
(三)管理機關得自行選任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代賑工。
(四)代賑工扶助期間最長三年並以一次為限,扶助期滿或因故停止者,不再扶助。
(五)代賑工扶助期間每年考核一次,成績優良者可續用。但扶助期間已達三年者,不再扶助。
(六)代賑工喪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於資格喪失之次月起停止扶助。
 代賑工扶助之經費預算,於前項第二款扶助時(日)數之原則範圍內由主管機關編列,超過部分由管理機關編列。  
  本要點修正前已受扶助之代賑工,於中華民國ㄧ百十年一月一日起適用第一項規定,並起算扶助期間。
五、代賑工之督導、管理及考核,由管理機關辦理;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抽查代賑工執行情形。
 代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終止扶助:
(一)喪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二)交辦事項處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經輔導仍未改善。
(三)無故累計七天未到勤,且無正當理由請假。
(四)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管理機關應於每季十日前彙送代賑工前季之出勤紀錄予主管機關備查。
六、代賑工工作範圍如下:
(一)社會福利服務設施或場所之清潔維護及管理工作。
(二)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業務臨櫃收件、諮詢服務工作。
(三)簡易行政庶務工作。
(四)其他臨時交辦支援事項。
七、代賑工扶助金,依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時薪制基本工資乘以扶助時數計算,每月扶助總額不得逾月薪制基本工資。扶助時數以實際到勤時數計算,並應製作出勤紀錄。
  前項扶助金由管理機關每月以發放一次為原則。
八、本要點扶助之代賑工屬公法上之救助性質,無年終獎金或年終慰問金。扶助期間由管理機關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代賑工因工作而發生傷亡事故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給與適當之救助。
九、依本要點扶助之代賑工應接受就業輔導,主管機關每年應轉介代賑工至就業主管機關進行工作媒合至少二次。
  主管機關爲協助代賑工就業,得結合就業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辦理代賑工之求職、就職準備等課程。
  代賑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前二項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自次月起不予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