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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及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110年10月7日移由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主責)

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辦理性別平等及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1.10062日府社工字第1000387222號函訂定;並自10026日生效。

2.10218日府社兒字第1020015462號函修正。

3.1041231日府社兒字第1041076864號函修正第三點及第五點。

4.108年7月10日府社兒字第1080577806號凾修正名稱及全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保障婦女權益,開發婦女潛能,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特設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及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並定本要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落實婦女保護、性別平等相關法令。

(二督促屬機(單行婦女利與權益及性別等之政策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

(三)督促本府所屬機關(單位)結合產業界、企業、學術界、民間機構、團體等,共同推動與促進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

(四)其他重大婦女福利與權益、性別平等議題之研擬、協調、諮詢及改進措施之促進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ㄧ。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其中府外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一)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人事處、主計處、法處、性別平等辦室等機關(單位首長(主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推動婦女福利與權益、性別平等議題相關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不利處境性別代表三人到五人。四、本會會議列席機關(單位)與人員如下:

(一)機關(單位)之首長(主管)為委員者,應派員代表列席。

(二)文化局、新聞及國際關係處、交通局、工務局、經濟發展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農業局、觀光旅遊局等,應派員代表列席。

會議得,指派機關(單位士及推動婦女福利與權益、性別平等相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會應業務分力、決策與」、業、經濟「教 文化與媒體」、「人身安與環境」、「健康醫療與照顧」「人口婚姻與家庭」等六組分工小組,由府外委員擔任各組組長,並由相關機關

(單位)負責幕僚作業。委員得依專長參加一組至數組。

各分工小組任務如下:

(一)各組所屬業務相關單位工作計畫及執行事項進行討論。

(二)各組主責議題形塑意見向本會提出提案。

(三)針對該組相關主題邀請業務單位進行專題報告。七、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三分之ㄧ以上連署或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召開,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本會幕僚業務,由社會局辦理之。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代表出席;代表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