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南市政府府社老字
第 1080399177 號令訂定發布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因重傷病住院治療之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獲得妥適之照護及減輕其家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得申請本補助。但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不得重複請領本項補助。
三、本補助費用核實計算,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五十元,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四、申請人應於就醫後或出院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註明入出院日期、如有入住隔
離或加護病房者請加註起訖日期】。
(三)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起訖日期及時間、班別單價、日數(或班、時數)、總金額】(附件1)。
(四)看護員身分證影本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各一份。
(五)領款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六 ) 領款收據(附件3)。
申請人因故無法時,得委託他人、機構或醫院代為申請、具領補助。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填具授權書,並檢附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相關資料影本請書明「與正本同」並簽章以資證明。
五、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相關證明文件予以調查初核後,函報本府核定。
本府依申請書面資料予以審核,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函知區公所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申請人於申請後死亡者,其死亡前尚未具領之補助費得參照民法繼承篇有關規定辦理具領。
得申請人於申請前已死亡者,由其繼承人申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六、申請人如提供虛偽不實資料、隱匿資料、以詐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本府即予停止補助,並依規定追回其溢領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