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審核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府社助字第1020227866A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府社助字第1030484277A號令修正發布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充規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審核之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應檢具之其他經本府要求相關證明文件為下:
(一)全戶所得、財產證明、稅籍資料及最近一年之薪資證明或職業類別證明。
(二)身心障礙者應檢具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三)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在學證明書、日間部或進修部之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影本,或繳納學費證明文件。
(四)罹患嚴重傷、病或特定病症致不能工作者,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開立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致不能工作。
(五)懷胎或生產之婦女致不能工作者,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致不宜工作。
(六)失業者應檢具領取失業給付證明。
(七)受監護宣告者應檢具相關證明。
(八)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之在監服刑證明。
(九)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察機關證明文件。
(十)申報扶養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所得、財產資料。
(十一)申請人為已取得本國籍之外籍配偶,仍應檢具其原國籍一親等直系血親之戶籍相關資料,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核算。
(十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應檢具國民年金保險繳費收據或通知單。但具低收入戶資格投保國民年金保險者無須檢具。
(十三)符合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規定者,應檢具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失業認定證明文件;五十五歲以上不能檢具失業證明者,得檢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之求職證明文件或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證明文件。
(十四)經區公所審核,需檢附申請人或應計算人口範圍之金融機構存褶內頁影本。
(十五)其他因調查審核所須之證明文件。
三、調查程序:
(一)區公所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不包含國定假日),指派里幹事調查申請人之家庭人口、經濟狀況及財稅核算等項目;應計算人口在申請日期前一年內死亡者,調查死亡人口財稅及保險理賠情形等相關資料後,填具社會福利補助申請調查表初審及核章。
(二)申請人應主動告知家庭居住人口狀況、職業現況及各項所得收入、其他收益、財產及接受政府扶助情形。
(三)區公所於審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案時,戶籍、財稅等必要資料,應依職權進行調查,申請人無須填寫委託書。
(四)家庭總收入之工作收入核算,區公所應依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並參照勞動部最新一年度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或至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
(五)申請案件已檢具薪資證明或財稅資料者,依資料審查;依資料對申請案件家庭總收入之工作收入有疑義或身心障礙者、有工作能力者表示現無工作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經區公所至衛生福利部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查調有投職業保險者,依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審核。
(六)承辦人員辦理審查時,申請人有應補提之表件、證明或陳述意見,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補正,屆時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七)已列冊之低收入戶經公費安置於立案社會福利機構或護理之家並於機構設有戶籍者,應由安置前之設籍地區公所受理調查及審核,並得洽安置機構社工人員於清查期間內協助提出申請並調查。
(八)年度內不得重複申請。但有具體事證足認得變更審查結果者,不在此限。
四、認定標準: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其類別為精神障礙、智能障礙、自閉症或失智症等級為輕度者,除有實際工作、經調查確有工作能力或投職業保險外,認定無工作能力,不核算其工作收入。
(二)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及申請人切結書內容,由里幹事實際訪視查明後認定。
(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款所稱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經法院確定判決應給付扶養費者,應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但確定判決後仍不履行扶養義務者,申請人於提出聲請強制執行之證明或債權憑證後,得暫不列為應計算人口至已履行扶養義務為止。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所稱未履行扶養義務者亦同。
(四)投保漁業保險者,如不能提出薪資證明,且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者,其工作收入計算方式,依勞動部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五)已就業者實際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以基本工資核算。
(六)不列計家庭總收入之其他收入,包括下列情形:
1.國民年金老人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開辦前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2.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3.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4.榮民院外就養金。
5.獎學金或助學金。
6.政府核發租金補助。
(七)動產計算方式如下:
1.存款本金、投資金額之計算及汽車價值是否列入動產,依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審核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認定。
2.一次性給付:
(1)依領取當年度月份算至申請該年度之申請月份,以領取之金額扣除每年度最低生活費之賸餘金額列入動產核算;如申請人提供已支出費用之證明,以證明後賸餘款扣除每年最低生活費之賸餘金額列入動產核算。
(2)每月平均原則上以領取人一人核算,惟申請人主張領取人對應計算人口範圍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未具工作能力者盡扶養義務,經檢具受扶養者無工作能力之相關證明後,可增列該被扶養人核算。
(3)領取人所領取之一次性給付,得要求檢具入帳存簿檢視其資金流向,再予認定、核算。
3.汽車價值列入計算者,參照汽車商業同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相關鑑價資訊,未列入汽車商業同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相關鑑價資訊之汽車,應參考二家以上中古汽車市場鑑價之平均數,以該平均數之百分之八十換算其價值,列入動產計算。
4.不動產買賣所得列入家庭總收入動產計算,並檢具財產交易所得與契約,以供查證。
(八)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費之發放對象,以二十五歲以下就讀國內正規學制之在學學生為限,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推廣教育、在職(專)班、學分班或僅於假日上課、遠距教學等學校。
(九)低收入戶子女就學生活補助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應屆畢業生未繼續升學者,自八月起視同無學生身分。經區公所重新調查倘申請戶未符低收入戶資格,應需繳回全戶八月溢領款。
(十)區公所於每年應妥為列管戶內有就讀高中職以上畢業生之家戶,並於每年六、七月試算,家戶因畢業生畢業即有不符低收入戶資格之虞者,自八月起停發該家戶之低收生活補助費、就學生活補助費及其他福利補助。
(十一)低收入戶核列等級第二款與第三款之十五歲以下兒童(或年滿十五歲仍就讀國中者),或就讀高中職之學生畢業當年繼續升學者,於開學當月檢具日間部或進修部之學生證、在學證明或繳費證明等文件,繳交區公所查核無誤後,應即補發該年八月份之兒童生活補助費,或家戶內被停發之低收生活補助費、就學生活補助費及其他福利補助,並自九月份起發給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費。
五、發放作業程序:
(一)低收入戶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費、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中低收入戶春節慰問金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區公所應加強內部審核並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以備查核。
(二)每月請款經費為實支金額,每年度第一次請款須檢具區公所領款收據,自第二個月起檢具區公所之領款收據、實支統計表及委託收支清單等相關資料送本府社會局核銷。
(三)第二個月如有繳回當年度之溢領款,得檢具溢領款明細表後留用。低收入戶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費之賸餘款,應於年度結束或計畫完成後一次繳回,其繳回方式由本府社會局通知區公所支出收回書之付款憑單號碼,並由承辦人員至公庫服務網製作支出收回書至金融機構辦理繳回。
六、停發作業程序:
(一)死亡、失蹤、戶籍遷出臺南市、家庭總收入或資產等增加致不符本法第四條規定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發生活扶助費。
(二)低收入戶戶內人口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本府社會局轉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安置、收容或寄養者,保留低收入戶資格,並自次月起停發生活扶助費。但當月已核發機構相關安置費用,當月即停止發放生活扶助費。
七、低收入戶成員溢領生活扶助費者,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送達翌日起六十日內,將溢領金額繳回區公所或按月抵扣生活扶助費,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或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八、審核結果及救濟方式:
(一)區公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行政處分書中應敘明本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一項與第四項規定、申復及訴願之救濟方式。
(二)申請人以申復方式救濟者,應於接獲行政處分書翌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以書面向區公所提出,屆期未提出者,應重新申請。
九、比對作業程序:
(一)區公所應每月定期至衛生福利部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戶政查調項目,姓名變更(更正)作業、出生日期更正、原住民身分登記作業、遷出登記作業、死亡登記作業、遷入登記作業、縣市內地址變更作業等功能,及衛生福利部全國社福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料、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資料、社福津貼給付資料、全國社福資源總歸戶、監管資料、公費生、失蹤人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等功能進行比對。
(二)低收入戶各項生活補助費定期比對方式如下:
1.事前比對:每月生活補助費發放前至衛生福利部全國社福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比對轉出社福津貼資料比對>事前比對。
2.事後比對:每月於系統比對完成後(約每月二十五號前後),至衛生福利部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比對轉出>比對結果列印作業功能下載;比對結果有疑義之資料辦理清查作業,清查後確認有問題者,依規定重新辦理審查,並隨時更新系統案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