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28日衛部救字第1081360083號函頒
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19日衛部救字第1091360769號函修訂
衛生福利部109年6月30日衛部救字第1091362430號函修訂
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8日衛部救字第1101363831號函修訂
衛生福利部112年11月9日衛部救字第1121363704號函修訂
衛生福利部112年11月28日衛部救字第1121364183號函修訂
壹、緣起:為協助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弱勢民眾,能獲得即時救助,並強化在地化互助通報體系,主動發掘生活陷困之個人及家庭,以速評、速發方式提供救助金,以紓解急困,並連結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支持經濟脆弱性家庭增能與連結資源,達自立自助目標。
貳、方案目標:針對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個人及家庭,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
參、實施內容:
一、依急難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放關懷救助金。
二、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肆、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執行、核定單位: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二)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三、協辦單位:村(里)辦公室、學校、警察單位、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公益團體等。
伍、救助對象: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陸、實施步驟:(流程圖如附表一)
一、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 村(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店、警察單位、醫療機構、少年輔導委員會、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相關機關(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二)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並以救助對象居住地為原則:
(一)村(里)辦公處。
(二)公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實地訪查
(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1.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
(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當地立案社福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為代表,並應優先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參與。
(4)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與事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
2.前款(3)所定機構或團體,由核定機關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建立資料庫備用。核定機關如須邀請資料庫名單以外之機構或團體指派代表擔任訪視小組成員者,得隨時補報備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並得委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
三、個案核定
(一)本方案伍、一及七規定救助對象之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優先由公所組成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如附表三)認定,並填具個案認定表(格式如附表四)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定及撥款。
(二)本方案伍、二、三、四、五、六規定救助對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本方案伍、一及七規定救助對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救助者,亦同。
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相關單位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柒、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
一、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公所訪視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24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捌、預期效益:每年協助約1萬3,500個遭逢急難陷困之個人或家庭,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福利服務。
玖、行政及管考:
一、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數及行政事務費計算,預撥經費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轉撥公所備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確實登載「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急難紓困專案」子系統並辦理核付作業,衛生福利部依該系統登錄執行情形撥付補助經費。
三、核定機關發放關懷救助金後,應定期將有關憑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核銷。本計畫支出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有關憑證之審核、保管、財務處理及督導考核,參照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10日前,將前一個月執行成果送衛生福利部彙整。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辦理急難紓困業務及訪視人員教育訓練,強化脆弱家庭及保護性個案之轉介及服務銜接。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情形,列為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績效考核項目;執行績效優異者,主辦業務及訪視人員得送請其所屬機關(構)獎勵或表揚。
拾、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支應。
拾壹、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救助金,應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關懷救助金。
二、訪視人員應善盡訪查認定之權責,如有不實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拾貳、本方案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