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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及管理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100614日府社助字第1000208450號令發布

民國102823日府社助字第1020738940號令修正

民國105125日府社助字第1051241044號令修正

一、為建立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市民糧食及民生必需品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依轄內地區交通特性等狀況,依下列規定預存糧食及民生必需用品:

(一)山地、孤立地區:指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極易因山崩或土石流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必需用品存量以十四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地區:指災害發生後,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易於中斷,需數日方能搶修、搶通或恢復供應者;其糧食及民生必需用品存量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但區公所得依地區所在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公告糧食安全存量日數或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

(三)都會、半都會地區:指交通便利,災害過後短時間即可恢復物資運補之區域;其安全存量應以二日份非食品類之民生用品為主。

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義務。

區公所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之人口所需物資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由區公所依該地區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公告之。

三、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

    3.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各區公所自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商儲備數量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手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四、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2.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四)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糧食及民生物資取得:

(一)依氣象預報警訊得知有天然災害發生之虞時,各區公所應預估轄內可能因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之地區所需物資數量,預先購置或籌備物資儲存備用。

(二)交通中斷地區之空運物資,由區公所社政主管單位專責聯絡工作,現場指揮由當地里長為之。

六、糧食及民生必需物資 配發方式如下:

(一)依氣象預報警訊得知有天然災害發生之虞時,各區公所應由專人負責,提前將救濟物資分送至各地區之固定儲存地點存放。

(二)道路易中斷,無法即時搶通,其嗣後補充或民間捐贈物資比照第四點之計算標準比例發放,所需糧食及物資數量,由各區公所視災區狀況決定。

七、糧食與民生必需物資之管理及逾期物資處置方式如下:

(一)糧食與民生必需用品購置及保存,由各區公所指定專人負責,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由各區公所自行派員或委由當地里長、鄰長、熱心公益團體或義工協助發放。

(二)為確保物資符合安全使用期限,各區公所應於物資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依規定公開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或轉送弱勢族群、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等方式處理;其盤點與後續處理方式由各區公所自行辦理。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各區公所應編列預算辦理,必要時由臺南市政府編列預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