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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改選理、監事,應如何辦理?

一、於預定召開大會15日前

(一)由理事會審定會員名冊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函報開會通知予會員及主管機關,於召開當屆第1次會員大會,由會員選出理事、監事。

二、召開當屆第1次理(監)事會

(一)由監事互選出常務監事

(二)若有設置常務理事者,由全體理事互選常務理事,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若無設置常務理事者,則由理事互選1人為理事長。

三、檢附公文(註明發文單位、日期、字號並署名理事長簽名章)、該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含檢附會員名冊、章程)、
       理(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理監事名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四、會議紀錄等格式可至首頁 - 人民團體 - 人民團體 - 人民團體輔導 - 相關檔案附件項下,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