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之規定,於會員大會提案,並經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即可新增或修改, 惟修改之內容,仍需符合政府相關法令之規範。 二、檢附公文、會員大會紀錄、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和新版章程各1式2份向本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