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受理人民團體設立申請,依「人民團體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發起人須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局受理人民團體設立申請,依「人民團體法」第八條規定: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