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團體申請書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二、發起人名冊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三、章程草案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四、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非本市市民請檢附現職與工作地證明1式1份)
五、新申請團體名稱,不得與已立案之團體名稱相同,或是易生混淆的名稱。
六、其他必要文件:
(一)專門學術性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有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
(二)宗教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下列文件:教義及經典、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宗教儀規、傳教沿革。
(三)國際團體:國際組織(例如獅子會、扶輪社、青商會、同濟會、聯青社)者,請檢具總會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