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受理人民團體設立申請,依「人民團體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局受理人民團體設立申請,依「人民團體法」第八條規定: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