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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弱勢族群投保「微型保險」及「微型火災不便費用保險」提供符合納保資格名冊。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辦理。 二、「微型保險」及「微型火災不便費用保險」係提供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基本人身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之缺口。 三、本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及第6款之使用目的,將具備符合微型保險的納保對象身分者,提供納保對象名冊予參與推廣「微型保險」及「微型火災不便費用保險」合作單位,於納保資格生效日起免費自動納保。 四、辦理方式: (一)本案具備符合「微型保險」及「微型火災不便費用保險」的納保對象身分者,本局將提供納保對象名冊予參與推廣「微型保險」及「微型火災不便費用保險」合作單位送保險公司核保,符合微型保險的投保身分者,免提出申請,自納保資格生效起免費自動納保。 (二)如不同意納保者,可至戶籍地區公所填寫自願放棄投保微型保險切結書後送本府社會局辦理。 (三)倘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本局社會救助科(06)255-2330王社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