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5日衛部救字第1141340009A號函辦理。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社會工作師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參加健保應依其執行業務情形,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