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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28日衛部救字第1130127252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標準之修正,勞動部業以113年6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123號令發布。
三、本標準修正第4條第8款及增訂第26條之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項目增列「社會工作師」,應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9條規定於我國執業者),並規範雇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