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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志工基礎訓練及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課程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等相關規定,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於完成前開訓練後,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提昇志工量能,強化服務效能為衛生福利部推動志願服務重要政策,鑒於近來參與志願服務多為中、高齡者且部分課程相近,為鼓勵民眾加入志工行列,經邀集中央各部會、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整併相近課目,於107年5月14日以衛部救字第1071361771號公告修正「志工基礎訓練課程」並發布「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課程」,並自6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志工基礎訓練課程:整併課程內容、性質相近之課目,將「志願服務的內涵」、「志願服務倫理」及「志願服務發展趨勢」修正為「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一課目;「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快樂志工就是我」整併為「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保留「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課目。總時數由原訂6課目12小時修正為3課目6小時。
二、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課程:刪除與社會福利服務較無直接關聯之課程,保留關聯性較高之課程,修正課程為「社會福利概述」、「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及工作內容說明(含實習)」及「綜合討論」。總時數由原訂6課目12小時修正為4課目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