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0-07 | 轉考選部訊息:114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自113年10月15日至24日下午5時止受理網路報名,請有意報考之民眾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ex.gov.tw/)查詢。 |
113-08-14 | 轉考選部訊息:113年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自113年8月30日至9月5日下午5時止受理網路報名,請有意報考之民眾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ex.gov.tw/)查詢。 |
113-07-17 | 考選部訊息:113年建築師、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第二階段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自8月6日起至15日下午5時止受理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ex.gov.tw/)查詢。 |
113-07-17 | 考選部訊息:113年國防法務官考試第一試,自8月7日起至8月13日下午5時止受理網路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ex.gov.tw/)查詢。 |
113-06-12 | 轉考選部訊息:113年公務人員高考二級考試自6月24日起至7月3日下午5時止受理網路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ex.gov.tw/)查詢。 |
113-07-17 | 113年至117年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 |
113-05-14 | 考選部訊息:113年外交、國際經濟商務、民航、原住民族特考定於113年5月28日至6月6日下午5時止受理網路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ex.gov.tw/)查詢。 |
113-04-24 | 考選部訊息:113年專技高考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自113年5月14日至5月23日下午5時止受理網路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ex.gov.tw/)查詢。 |
113-04-17 | 考選部訊息:113年司法、調查、海巡特考及113年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自113年4月30日起至5月9日下午5時止受理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ex.gov.tw/)查詢。 |
113-04-03 | 轉考選部訊息:113年司法官特考第一試、113年專技高考律師考試第一試自113年4月23日至5月2日下午5時止受理網路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ex.gov.tw/)查詢。 |
113-03-05 | 轉考選部訊息:113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自3月12日起至21日止受理報名,暫定需用名額4,459人,請有意報考之民眾,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https://www.moex.gov.tw/)。 |
110-11-17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111年至113年「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經公開徵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獲選,請查照並轉知同仁。 |
110-11-10 | 轉知: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111年1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7.83%及10.16%。 |
110-07-02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於110年6月30日訂定發布「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
110-07-02 | 轉知:行政院為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自本(110)年7月1日起實施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請查照。 |
110-06-10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110年至113年「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經公開徵選續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作。 |
109-01-22 | 銓敘部建置之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試算器更名為「公務人員退休金試算器」,並自本(108)年10月9日上線,提供各界試算服務,請查照。 |
108-08-01 | 市府函以,開立退撫給與專戶之領受人,如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其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等相關規定,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書面通知開戶銀行逕自專戶扣款覈實收回,不受有關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之限制,請查照。 |
108-02-11 | 考試院修正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並自109年1月16日施行,請查照。 |
108-01-28 |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因任職年資未滿15年而依法併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職域年資以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因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不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1項及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核發補償金,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