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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社會局依法訂定最低生活費標準 協助經濟邊緣戶媒合資源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指出,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最低生活費係依據中央公告之最近1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查本市109年度依據中央公告之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為1萬3,858元,低於其他各直轄市,同時也低於台灣省每人每月1萬4,230元,因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最低生活費數額定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故本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訂定,與台灣省其餘縣(市)金額一致,本市低收入戶之審查標準並未較其他縣市嚴苛。

  社會局亦指出,每年度辦理社會救助及社會福利總複查會議時,均請各區公所就資格不符合之案件,倘有生活陷困之虞或多重問題之脆弱家庭,妥為媒合相關資源或轉介本市社福中心提供服務,若有情形特殊之近貧邊緣戶,本局與公所均視其需求協助轉介民間資源,以保障民眾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