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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公告社會工作師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其相關申請資格及規定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12日衛部救字第1130130539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業以113年6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126號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審查標準」。
三、為擴大留用在臺畢業僑外生,開放外國人在臺得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勞動部修正前揭審查標準,並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社會工作師之資格;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需透過勞動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登打申請資訊及檢附相關申請文件。

(相關申請資格及規定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