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執業社會工作師,請依「申辦臺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事務所開業執照)相關事項說明」辦理初次申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事務所開業執照)、更新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及停業、復業暨相關異動等事項備查。
二、為利建制社會工作師各項申辦事項業務,自即日起請使用本公告相關附件檔案。
三、公告臺南市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