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執行老人保護監護輔助宣告職務服務計畫
壹、計畫目的:
執行老人監護、輔助宣告職務,落實保障老人權益,使其生活照顧、身體醫療及財務管理等得到基本維護。
貳、服務對象:
由法院選定臺南市政府或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擔任 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叁、服務內容:
一、個案管理檔案建立:建立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人個案及財產等資料。
二、戶籍行政處理:於裁定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完成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人戶籍登記。
三、財產管理:向法院提報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人動產與不動產清冊備查及必要職務保管項目:
四、照護安排:每年應前往機構訪視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人瞭解其接受生活照顧及護養療治情形。
五、福利服務之申請:協助中低入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等福利申請與複查。
六、遺產管理: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人死亡時,依其繼承人狀況協助處理財產事宜。
肆、 每年定期將前一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名冊與服務概況等資料,提報本市相關福利或權益推動小組備查。
聯絡電話:06-297-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