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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實物愛心銀行冷藏及冷凍設備維護運作補助計畫

  • 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補助實物銀行據點:

  1. 本市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補助冷藏及冷凍設備核定補助之實物愛心銀行據點(如有調整實物愛心銀行據點則依衛生福利部核定為準)。
  2. 由本局就實際需求及整體政策考量,評估冷藏及冷凍設備應設置實物銀行據點。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1. 管理維護費:

(1)電費:冷藏及冷凍設備所需支付電費。

(2)臨時人員酬金:用於聘僱臨時人力辦理所購冷藏及冷凍設備內物資整理、清潔、盤點等工作所給付之費用,以勞動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依據勞動基準法辦理),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不得支領臨時酬勞費(含本局核定委辦分行社工、行政人員以及經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核定人力)。

(3)維護、管理費:冷藏及冷凍設備所需的保養、維修、運送、移機、租金等營運管理所需項目費用。

     2.單一委辦、分行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

  •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8月30日,寄送至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實物銀行收),並以郵戳為憑。
  • 資格條件:
  1.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2. 社會團體法人。
  3. 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4.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 申請方式:
  1. 依本局計畫需求內容填具申請表(附件1)、計畫書(附件2)、申請補助切結書及其他有助於審核之相關資料,函送本案計畫至本局提出申請。
  2. 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須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利衝法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予以補助,均不予退件。
  • 全案預算金額:依當年度預算
  • 受理單位及窗口:社會救助科06-2995686、06-2995805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