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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社區式長照機構家庭托顧服務獎助

114年度社區式長照機構家庭托顧服務獎助

開辦設施設備改善及材料費申請計畫


一、補助依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4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家庭托顧)籌設許可證明文件。


三、補助原則:以臺南市全區為補助區域,惟為衡平區域發展及鼓勵家庭托顧服務資源布建,符合以下二項者優先予以補助為原則:

(一)本市偏遠地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龍崎區,共計4區。

(二)社區式長照機構服務資源涵蓋值未達1之行政區域:南化區、東區、大內區、東山區、柳營區、新市區、歸仁區、安南區、佳里區、關廟區、西港區、官田區、將軍區、六甲區、新化區、下營區、鹽水區、學甲區、北區、安定區、善化區,共計21區。


四、獎助項目:

(一)每ㄧ住所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獎助項目以辦理家庭托顧服務必要之設施設備及物品為限,如休憩設備、衛浴設備(含地板防滑措施、扶手及照明設備)、緊急呼叫設備、急救箱、滅火器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裝備。

(二)設置長照偏遠地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龍崎區)者,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接受本案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應至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於長照偏遠地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龍崎區)提供服務者,得免編列自籌經費。

(四)獎助費繳回機制:接受本項獎助費之單位,應於一年內取得設立許可,並應特約家庭托顧服務至少二年,除有正當理由或不可抗力事由外,未滿二年即歇業或終止家庭托顧特約,本項獎助費按其特約未滿二年之月份比率繳回。


五、申請期間:114年1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


六、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500,000元。


七、審查方式及相關規定

(一)凡符合申請資格者檢送申請表及計畫書,依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4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書面審查予以核定。

(二)單位所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者,取消其資格,事後發現者亦同。

(三)經費支用至114年12月31日止,未於期限內辦理視同放棄。

(四)本年度申請案,本局俟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核定。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本局保有最後審查權,如遇中央政策或補助變更,得視情況調整計畫內容。

(二)本計畫事項若有未盡事宜,依照「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4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子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