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項目
-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學齡前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服務:
- 家庭之社會經濟養育條件不佳,致兒童未到醫事機構及早期療育機構(含兼辦)接受療育。
- 尚未就讀托嬰中心或幼兒園之兒童。
- 家長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本身兒童發展認知或親職能力不足。
二、申請期間
每年依中央來函受理申請時間為主。
三、資格條件
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設有早期療育、社會 工作、兒童福利及特殊教育等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
四、審查方式
團體研提計畫書陳報縣市政府審查,再送中央進行核定。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 規模 A:服務家庭數一百五十戶以上:最多補助社會工作人員三名, 教保人員八名,業務費每年最高補助一百二十萬元。
- 規模 B:服務家庭數一百至未滿一百五十戶:最多補助社會工作人員 三名,教保人員五名,業務費每年最高補助一百萬元。
- 規模 C:服務家庭數五十至未滿一百戶:最多補助社會工作人員二 名,教保人員四名,業務費每年最高補助八十萬元。
- 規模 D:服務家庭數未滿五十戶:最多補助社會工作人員一名,教保 5 人員二名,業務費每年最高補助六十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約新臺幣800萬元。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
婦兒少科 06-2980111
註: 請參閱左列附件相關檔案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