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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展志願服務工作補助

一、補助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規範。

二、補助對象:

(一)參加祥和計畫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立案團體及機構。

(二)學校及學術研究機關(構)。

三、補助項目:

(一)志工教育訓練:以辦理志工基礎、社會福利類特殊、幹部及督導人員訓練為主,其他訓練課程需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後再申請,且須與志願服務相關。

(二)辦理「志工日」活動配合本局辦理全國性或全市性對象之活動。但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觀光旅遊及聚餐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四、補助基準:

(一)志工教育訓練:

  1. 包含講師費、佈置費、印刷費、餐點費(每人每餐以新臺幣80元為上限)及雜支等項目。
  2. 全市性訓練每案最高得補助新臺幣3萬元整。

(二)辦理「志工日」活動:

  1. 補助項目包括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用費、印刷費、餐點費(每人每餐以新臺幣80元為上限)、交通費、雜支費及意外事故保險費等項目。
  2. 每案最高得補助新臺幣30萬元。

五、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全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計畫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其他一般性案件,於辦理日十日前提出申請。但需經區公所函轉之案件,於辦理日十四日前提出申請)。

六、相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單位應檢具申請補(捐)助計畫書、申請補助切結書及其他有助於審核之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須由區公所審核符合規定後,函送本局核辦。

(三)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須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利衝法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一般性社會福利案件: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執行方式、效益、收費標準及項目、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五)其他視個案需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六)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予以補助,均不予退件。

七、審查方式:申請案件由本局逕以書面資料審核。

八、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一)全市性志工教育訓練每案最高得補助新臺幣3萬元整。

(二)志工日活動每案最高得補助新臺幣30萬元。

九、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30萬元。

十、受理單位及窗口:人民團體科(永華):06-2982558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相關檔案

  1. 申請補助計畫書
  2. 申請補助切結書
  3.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 補助經費核銷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