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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補助

一、補助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規範。

二、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三、補助項目:

(一)配合本府各年度推動社會福利重點業務,辦理社區各項婦女、兒童及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成長性、支持性之研習及福利服務活動。

(二)舉辦社會福利相關知能之研習訓練、政令宣導等公益活動。

(三)社區一般性活動,如民俗節慶或研習活動等,同一活動以一次為限。但烤肉活動、自強活動、聯歡(誼)活動、觀摩、會員大會、協會週年慶及會員慶生會等活動,不予補助。

(四)社區電腦網路交流、社區工作幹部研習訓練。

四、補助基準:

(一)講師費(內聘折半支給)、印刷費、場地佈置費(限帳棚租賃、桌椅租賃、舞台音響租賃、布條)、餐點費(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為上限)、茶水費(每人半日以新臺幣十元為上限)、材料費、雜支(受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器材租金等;申請單位應編列受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以上自籌款,但配合評鑑考核或全國性、全市性、政策性之福利活動或方案,免自籌款。

(二)補助額度:每協會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其他:

  1. 協會辦理活動核銷成果報告,應填具受補助單位執行成果報告表(社區適用)。
  2. 協會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任期屆滿逾期未辦理改選者,不予補助。
  3. 原定活動因故展期或變更原定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報本局核准。
  4. 活動未依計畫內容辦理、支用經費不當或年度內未完成核銷手續者,則次年度各項活動不予補助。區公所應善盡輔導及督導社區發展協會之責。

五、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全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計畫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其他一般性案件,於辦理日十日前提出申請。但需經區公所函轉之案件,於辦理日十四日前提出申請)。

六、資格條件:協會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任期屆滿逾期未辦理改選者,不予補助。

七、相關申請條件及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單位應檢具申請補(捐)助計畫書、申請補助切結書及其他有助於審核之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須由區公所審核符合規定後,函送本局核辦。

(三)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須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利衝法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申請補(捐)助計畫書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般性社會福利案件: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執行方式、效益、收費標準及項目、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五)其他視個案需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六)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予以補助,均不予退件。

八、審查方式:申請案件由本局逕以書面資料審核。

九、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每協會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十、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346萬元。

十一、受理單位及窗口:

  • 人民團體科(永華):06-2982558
  • 人民團體科(民治):06-6322110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相關檔案

  1. 團體申請(含核銷)補助作業注意事項宣導單

  2. 申請補助計畫書

  3. 申請補助切結書

  4.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5. 補助經費核銷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