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規範。
二、補助對象:本市51個立案老人福利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二)充實內部設備。
四、補助基準:
(一)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1.慶生、聚餐、旅遊、烤肉、觀摩等以休閒或聯誼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2.辦理健康促進、生命關懷、預防保健講座、體適能運動及機構與家庭互動支持等活動,優先補助。
3.補助內容: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獎盃(座、牌)、器材租金、交通費(運送人員及器材)、餐點費及雜支。
4.每案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二)充實內部設施、設備:
1.申請單位應有專人負責保管設備,並置於公開場所供公眾使用。
2.已核准補助充實設施、設備者,每隔五年始得再就相同設施、設備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3.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一個案件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申請單位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自籌款。
五、申請期間:前一年度12月16日至當年度12月15日
六、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依當年度預算。
七、審查方式:依單位檢送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書面審查予以核定。
八、其他注意事項: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如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九、相關申請表單請參閱下列附件:
(一)申請補助切結書
(二)補助經費核銷表單
(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