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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    敬請符合款項者,不論男性或女性,別忽略自身權益,多加利用本項福利補助

一、項目名稱: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

二、聯絡電話:(06)2991111轉分機5920陳小姐  
三、傳真號碼:(06)2983162
四、地  址:永華市政中心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
五、洽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

六、服務內容說明: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各款身份。

(二)申請人及其設籍本市6歲至未滿18歲子之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如3個月內自付醫療費超過3萬元,超過3萬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或設籍本市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其自付醫療費用費,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

七、申請期限: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八、服務對象:凡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國內超過一八三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居住期限之限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每月消費支出1.5倍(112年度為35,270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426,90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九、應備文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財稅資料

(三)傷病醫療費申請表

(四)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五)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六)領款收據(金額處空白)

十、申請窗口: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