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敬請符合款項者,不論男性或女性,別忽略自身權益,多加利用本項福利補助
一、項目名稱: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二、聯絡電話:(06)2991111轉分機5920陳小姐
三、傳真號碼:(06)2983162
四、地 址:永華市政中心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
五、洽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
六、服務內容說明:
(一)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第6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二)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113年度為2,747元)
七、服務對象:凡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居住期限之限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113年度為35,575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426,90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八、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全戶財稅資料
(四)申請調查表(本項由區公所協助填答)
(五)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子女)本人郵局存摺影本
九、申請窗口: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