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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解散清算登記

一、洽辦單位:人民團體科

員生消費合作社:民治市政中心 鄭小姐

其他類合作社:民治市政中心 鄭小姐

二、聯絡電話:

民治市政中心:06-6322110

三、傳真電話:

民治市政中心 : 06-6357046

四、地址:

永華市政中心: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315號6樓

民治市政中心:臺南市新營區府西路36號2樓

五、服務內容:

合作社場函文時應敘明解散原因和應附的文件如下:

  1. 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或與其他社場合併(大會應經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附社場(員)(代表)大會決議錄。
  2. 破產(破產事由)。
  3. 解散之命令(命令的日期及文號)。
  4. 章程規定已到解散的時候(函報解散登記,辦清算登記)。
  5. 社員不滿七人。

合作社(場)於奉令解散或陳准解散登記後,應即進行清算手續。合作社(場)之清算登記,旨在使得合作社(場)因解散後責任之消滅,求得法律上之認可,故不論剩餘資產多寡,及有無債權債務糾紛,均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手續,並將其結果,於規定期限內陳報主管機關為清算之登記。

六、服務對象:已立案之合作社(場)

七、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申請解散函件。
  2. 大會紀錄。
  3. 清算人就任報告書。
  4. 清算登記存根。
  5. 清算終了報告書。
  6. 截角圖記印模。
  7. 成立登記證。

八、申請方式:

  1. 郵寄

  2. 親自到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