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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托嬰中心異動應檢附資料

變更負責人應檢送資料

一、公文(應加蓋圖記、受文者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一)由原任負責人出具(簽名、蓋章、身份證字號、住址皆應詳填)。

(二)說明原因及新任負責人接辦日期(接辦日期應在最近三個月)。

二、切結書:變更負責人不得影響現有收托幼兒權益(雙方簽章)及雙方身份證影本。

三、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新任負責人)。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5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四、新負責人出具履行營運擔保證明正本(定期存款一年以上證明,新臺幣30萬元以上)。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六、臺南市托嬰中心立案變更申請書、臺南市托嬰中心立案變更概況表、最近一期公共安全及消防檢查簽證及原立案相關表冊(乙式三份)。

七、繳回原立案證書以便換發新證書。

 

變更機構名稱應檢附資料

一、公文(應加蓋圖記、受文者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二、切結書:

(一)由負責人出具(簽名、蓋章、身份證字號、住址皆應詳填)。

(二)說明原因及變更日期(變更日期應在最近三個月)。

三、臺南市托嬰中心立案變更申請書、臺南市托嬰中心立案變更概況表及原立案相關表冊乙份。

四、繳回原立案證書以便換發證書。

 

門牌整編應檢附資料

一、公文(應加蓋圖記、受文者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二、門牌整編證明

三、繳回原立案證書以便換發證書。

 

撤銷立案應檢附資料

一、公文(應加蓋圖記、受文者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二、切結書:由負責人出具公文,說明收托兒童、員工等相關處理情形、撤銷原因、日期等(簽名、蓋章、身份證字號、住址皆應詳填)。(財團法人設立者須檢附財團法人會議記錄及核備公文之影本)

三、工作人員異動表。

四、繳回立案證書。

 

托育人員新進或異動應檢附資料

須於異動一個月內報本局核備,逾期不予核計年資。

一、公文(應加蓋圖記,受文者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須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三、工作人員異動表(下載位置:網頁下方之相關檔案)

四、身分證影本

五、三個月內體檢表正本(請至勞工健檢指定醫療機構),體檢內容需含結核病胸部X光、A型肝炎抗體(含IgM Anti-HAV及IgG Anti-HAV)檢驗、傷寒檢查等。

六、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七、主任核備應檢附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12條托嬰中心主管人員規定之相關資料文件。

 

以上檢附資料若係影本請每頁皆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