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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托嬰中心立案申請文件及相關規定

一、承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

二、承辦人員: 

電話:(06)-2991111轉分機5905陳社工

地址:永華市政中心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 

三、注意事項:

私人或團體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檢具公文、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六份:

(一) 機構名稱、地址、創辦人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二) 機構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

(三) 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藍晒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

(四) 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五)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建築物竣工圖、消防竣工圖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法院公證之期間五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六) 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七) 預算表: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八) 組織表、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九) 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十)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定期存款一年以上證明,新臺幣30萬元以上)。

(十一)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本市立案托嬰中心應投保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200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台幣1,000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台幣200萬元

4.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台幣2,400萬元。

(十二) 專業人員應備資料:

1.   身分證影本。

2.   學經歷證明影本(含畢業證書或保母證照等須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3.   三個月內體檢表正本(請至勞工健檢指定醫療機構),體檢內容需含結核病胸部X光、A型肝炎抗體(含IgM Anti-HAV及IgG Anti-HAV)檢驗、傷寒檢查等。

4.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5.   主任人員應檢附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12條托嬰中心主管人員規定之相關資料文件。

※檢附資料若係影本請每頁皆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印章。

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許可者,應檢具前項所定文件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文件。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申請人就本條所定文件或資料繳交正本備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