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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規範

 

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規範
財政部101年6月7日台財庫字第1010366059號函訂頒
 
一、為有效運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提升公益彩券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以下稱本標誌),指經公益彩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識別標誌。
三、本規範所稱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運用手冊(以下稱CI手冊),指經公益彩券主管機關指定,規範本標誌之製作規格、各種情境之使用原則等細部運用方式之文件或電子檔案。
四、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包含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公益彩券業務之金融機構,以及公益彩券經銷商體系)於辦理公益彩券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及其他有關營運業務或場所且獲給付列屬彩券銷管費用之相對報酬者,應使用本規範指定之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
    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依前項規定使用本標誌時,應訂定製作規格或運用原則,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惟仍應以彰顯本標誌為形象主體作為原則。
五、公益彩券盈餘受分配機關、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執行單位及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使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之團體,於辦理形象宣導有關之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購置設備、興建或修繕建築物、相關網站及其他各類型受補助計畫,應依本規範規定使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
六、公益彩券盈餘受分配機關、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執行單位及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使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之團體於執行計畫時,應依計畫性質按本規範所指定之CI手冊內容以適當方式標示,如依計畫性質確實無法標示時,應於申請補助時於計畫內敘明。
七、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有關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之使用,除本規範外,亦受主管機關發行機構甄選公告及參與甄選時所提承諾限制。
八、公益彩券主管機關如重新指定識別標誌及CI手冊,本規範所定之使用者應以主管機關指定後之新式識別標誌及CI手冊製作標誌。但指定前已按舊式製作標誌完成,且依其性質無法更新或更新成本過於龐大者不在此限。
九、無涉公益彩券事項或情事,不得使用本標誌。
十、第四點所定之適用主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