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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臺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臺南市政府100年6月7日府法規字第1000394871A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106年9月1日府法規字第1060912837A號令修正第六條
臺南市政府107年4月25日府法規字第1070452121A號令修正第六條
臺南市政府108年9月19日府法規字第1081068592A號令修正第四條
臺南市政府111年1月6日府法規字第1110068418A號令修正第六條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臺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規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為本局)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
三、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
二、老人福利。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
四、婦女福利。
五、社會救助。
六、原住民福利。
七、其他社會福利。
本基金之運用情形,本局應按季公告。
第 五 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府應設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    本府代表五人,其中一人應為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或客家事務委員會代表。
二、    本市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人。
三、    本市社會福利機構代表二人。
四、    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社會福利團體,指本市立案社政業務財團法人及依法設立登記之社會團體,其設立宗旨、目的及主要任務為從事兒童、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等社會福利業務。
第一項第四款之學者、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    曾任或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社會工作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    曾任或現任執業律師、社會工作師、執行其他與法律或社會工作有關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七 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業務,幹事若干人,由本局人員兼任之。
第 八 條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本基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 九 條  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小組之委員除本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 十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列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造,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