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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一、洽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二、服務內容:

  1.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2. 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

  3.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