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 補助對象:補助民間團體辦理。
(二) 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臨托人員鐘點費、行政管理費、茶水費、誤餐費、支持團領者鐘點費、材料費、到宅提供專業服務費及場地租金。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補助單位:
(一) 社會福利機構。
(二)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 社會教育機構。
(四)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 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四、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申請單位提出申請計畫,由本局審核。必要時邀集專家學者和申請單位召開本計畫審查會議,經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於預算金額下優先核定。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依本局核定金額補助。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36萬3,000元。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身心障礙福利科(永華):06-2991111 分機8989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