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4月8日止,有意願申請者,請於期限內送件,本局以收文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核定家數至多4處(以112年賡續辦理者優先補助)。
三、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依本局核定金額補助,每據點最高上限433萬。
四、受理單位及窗口:身心障礙福利科(永華):06-2991111分機8175
五、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補助對象:補助下列對象辦理,且曾辦理精神障礙者相關支持性服務經驗者。
-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二)補助項目: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3年度「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需準備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應備文件之規定依序排列裝訂,1式3份,於申請期間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無則免填。
(三) 外封套請註明申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度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補助計畫」,寄至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7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收。
(四) 如申請表未填寫完全,將予退件補正。通知補件者須於通知期限內補齊﹙正本﹚,逾期未補齊﹙正本﹚者不予受理。
七、應備文件:
(一) 公文及申請表。
(二) 經費預算表。
(三) 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四) 捐助或組織章程影本。
(五) 計畫書,應包含:
- 前言(含:組織架構與業務職掌、財務健全性、過去服務績效等)。
- 專業服務能力(含:服務內容與流程規劃、服務提供之可行性及有效性、服務預期績效等)。
- 服務品質監管能力(含:督導及教育訓練、服務期程管理、服務對象權益保障措施及申訴處理程序、效益評估及考核機制、計畫與財務監管能力等)。
- 發展性(含:現有資源網絡及結合社區資源能力、創新措施等)。
(六)切結書。
八、新申請補助者經本局依其所送申請計畫目標切合性、服務人數、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計畫創意及預期效益、設施設置地點等進行初審。
九、審查作業:
(一) 書面審查:如申請單位僅1家,由本局針對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進行審查,若申請相關文件不齊全者,且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不列入審查。
(二) 審查會議:如申請單位超過2家,將由本局承辦科外聘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內容審查。
(三) 結果通知: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簽報核定者,並函文通知申請單位依規定辦理後續計畫修正與函復開辦日等事宜。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