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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寒假營隊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 補助對象:

          1.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之18歲以下或仍在就學中之身心障礙者優先。
          2.18歲至35歲未接受任何日間、小作、住宿式照顧服務或社區式服務的身心障礙者。

     (二) 補助項目:活動工作人員、講師鐘點費、工讀生、收托人員、餐點費、交通費、場地費、場地布置與活動材料費、行政管理費、住宿費。

 

二、申請期間:

     (一) 寒假營隊:計畫公告後至112年12月31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 暑假營隊:113年4月20日至113年5月2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補助單位:

     (一) 本市立案1年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二) 本市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溪南據點、溪北據點、永華據點)之承辦單位。

     (三)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四) 財團法人基金會、立案團體或機構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身心障礙服務事項者。

 

四、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申請單位提出申請計畫,由本局審核。必要時邀集專家學者和申請單位召開本計畫審查會議,經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於預算金額下優先核定。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依本局核定金額補助。

 

六、受理單位及窗口:身心障礙福利科(永華):06-2991111 分機8989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