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三、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四、申請人印章。 五、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六、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七、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八、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申請人具以下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 (一)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二)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三)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