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身心障礙者如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或完成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如何辦理? A: 身心障礙者於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前無法完成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可於效期前附具正當理由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展延,以延長效期60日為原則;如已申請或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因不可歸責於身心障礙者之情事,無法於效期前完成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可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註記,亦以延長60日為原則。 展延或註記期間可依原證明享有原福利服務,其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展延者,經重新鑑定結果,若障礙程度有變更者,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自原證明效期屆滿次日起予以追回或補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