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的E政府
  • 通過A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 QRCode-連結到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認識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

一、身心障礙鑑定方式改變: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 101年7月11日起,原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作業程序改為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需要經過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與以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僅由專科醫師1人鑑定有別,所以簡稱鑑定與需求評新制估,以便民眾區隔。
(二)鑑定標準與方法: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的實施,改由在各縣市衛生局指定的鑑定醫療機構由專業人員組成團隊進行鑑定,除了判定生理的損傷程度外,也會考慮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的程度,重視其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而透過主動的評估,才能按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同時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
二、身心障礙類別:
(一)身心障礙者係指身體系統結構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並經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從舊制的智能障礙、聽力障礙、視覺障礙或肢體障礙等16種,歸納分類為身體的8大功能與結構,如下:
1.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