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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

一、服務對象:
 1.經承辦單位、個案管理單位或通報轉介單位針對個案需求評估,並報經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學齡前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含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前項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個案,應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1)未到幼托園所或療育機構接受療育服務者。
     (2)主要照顧者因本身能力受限,如語言表達能力不佳、認知及識字能力不足,而影響兒童的療育功效者。
     (3)因經濟困窘、交通偏遠或其他家庭因素,未能接受療育者。
     (4)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個案。
二、服務內容
 1.視幼兒療育需求,提供團隊到宅療育評估,訓練認知、語言、社會性、生活自理能力等各項能力。
 2.提供親子與親職教育輔導,促進兒童發展能力之策略。
 3.依據評估建議,提供各項療育訓練、輔具資源連結、醫療資源連結。
 4.依據幼兒需要及居家生活環境評估與建議、社區資源,提供療育服務。
 5.指導主要照顧者,簡易動作訓練與生活輔具操作與使用。
 6.提升主要照顧者的教養知能與技巧。
 7.提供家庭成員情緒支持、服務諮詢、資源的轉介或轉銜。
 8.其他經評估需要提供之服務。
三、補助標準:
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或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醫療單位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之早期療育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者:
 1.時段療育費: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每次不超過一個半小時、每月最高五次)。
 2.交通費:以受補助兒童住處或核可地點與機構之距離為計算標準,未滿二十公里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