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撥款時間以區公所初審完畢並送件至本局日期為主,如公所送至本局日期為5號則當月底撥款;5號以後則為下個月底。
一、承辦人員:柯小姐(市區)、林小姐(溪北區及溪南區)。
二、連絡電話:(06)299-1111分機7552柯小姐、7551林小姐。
三、傳真電話:(06)298-3162
四、地址: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
五、申請資格:
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且已通報「臺南市兒童早期發展服務管理中心」者:
- 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 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六、補助金額:
- 一般療育費:進行自費療育項目,以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另掛號費、健保給付項目之基本部分負擔不予補助。
- 一般交通費: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200元(同一天於同一醫院或定點進行兩次療育項目,交通費以一次計算)。
- 交通及療育兩項補助金額合計: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4,00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
- 同月份交通費及療育費須同時請領,分開申請者不予受理(每個月以提出申請一次為限)。
七、申請方式及期限:
- 由兒童父母、監護人、寄養家庭父母、實際照顧者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以月為單位備齊相關文件送本局提出申請。
- 請於就診日起四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送件申請。
八、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早期療育交通紀錄卡。
- 早期療育治療紀錄及正本收據黏貼單。
- 戶口名簿影本。
- 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寄養合約書、鑑輔會緩讀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