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的E政府
  • 通過A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 QRCode-連結到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社區照顧服務

承辦人員:柯小姐

連絡電話:(06)2991111分機5920

傳真電話:(06)2985742

地址:永華市政中心 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

補助計畫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據點方案

一、緣起

  1. 本局104年首創「臺南市偏鄉兒少社區照顧據點希望小屋建置計畫」,以促進偏鄉兒少多元知識領域之能力與發展提升。
  2. 另自108年起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益彩券回饋金-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以照顧弱勢兒少為主軸,透過在地陪伴社區之兒少成長增進其支持功能,進而強化家庭支持服務網絡。110年社家署為強化社區預防服務,服務對象擴增不限於脆弱家庭,並更名為「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
  3. 本局為完善「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之支持服務體系,加強與民間團體合作,其建置本市更加專業性及可近性之在地預防支持資源,爰整合上開兩計畫之做法,期可發展更具預防性及因地制宜之社區式家庭關懷與支持服務。

二、目的

  1. 建置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據點(下稱兒少據點),強化家庭之陪伴與支持資源。
  2. 發展因地制宜的預防性、支持性及發展性服務方案,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協助家庭照顧功能發揮。
  3. 發展公私協力服務模式,提升家庭支持服務之廣度與深度,建構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整合性支持服務體系。
  4. 就近提供兒少及其家庭補充性及支持性之服務,提升親子互動、紓解家庭照顧壓力,維持家庭功能。
  5. 透過據點活動,兒少學習人際互動能力、累積因應社會環境挑戰之資本,以促進兒少自我實現。

三、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 社團法人或立案之社會團體。
  4.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 設有兒童福利、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家庭教育、親職教育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

四、服務對象

  1. 隔代、單親、身心障礙、原住民、新住民、受刑人、經濟弱勢等育有兒少之家庭。
  2. 經評估有教養困難、照顧壓力、支持系統薄弱之家庭,並以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服務或轉介之家庭為優先。

五、服務內容

  1. 課後臨托與照顧。
  2. 家庭關懷訪視或輔導。
  3. 兒少團體與活動。
  4. 家務指導服務。
  5. 家庭支持團體與活動。
  6. 寒暑假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
  7. 創新及特殊需求服務。

六、應配合事項

(一)依法應配合事項: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54條:如有發現此法規定之情形時,應依法通報。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1條:申請單位之負責人或任用之相關服務人員(含兼職及聘用講師),不得違反此法所定之消極規範,如經查現職人員有違此法之情事,申請單位應立即令其停止服務。申請單位應配合本局進行素行查調,如不配合或規避查調,本局得中止本補助。申請單位倘有負責人變更或服務人員人事異動,應主動蒐集素行查調同意書,並函送本局備查。

(二)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規範:

  1. 第4點第1款、第8點第6款: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回差額。於必要時,得請受補(捐)助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2. 第8點第1款:受補(捐)助單位之各項支用單據自行保存,供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3. 第9點第2款:受補(捐)助單位應接受本局不定期督導與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書面報告。

(三)應配合本局辦理之聯繫會議、督導、輔導、培力訓練與考核。

(四)行政配合事項:

  1.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規定之相關報表、成果報告及相關行政事項。
  2. 受補助單位應與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立資源連結與合作模式,成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在社區中的資源窗口和關懷追蹤及轉介的網絡單位。
  3.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兒少安全、新住民及婦女等相關政令宣導。

 

相關附件: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據點補助方案
  • 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據點通訊錄